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农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金[2020]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扎实落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深入推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4〕6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切实增加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为我县乡村振兴和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推动我县农业保险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2024年我县农业保险品种及保费补贴比例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水稻保险
1.中小农户投保数量:218000亩。
保险金额:900元/亩。其中:苗期为360元/亩,分蘖拔节期为675元/亩,成熟期为900元/亩。
保险费率:4%,即每季每亩收取保费36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级补贴10%,其他资金(财政代缴)20%(7.2元/亩)。
2.规模户投保数量:48500亩。
保险金额:1100元/亩。其中:苗期为440元/亩,分蘖拔节期为825元/亩,成熟期为1100元/亩。
保险费率:4%,即每季每亩收取保费44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级补贴10%,投保农户自缴20%(8.8元/亩)。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
(二)玉米保险
投保数量:88300亩
保险金额:300元/亩。其中:移栽成活—分蘖期120元/亩,拔节期—抽穗期210元/亩,扬花灌浆期—成熟期300元/亩。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险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级补贴10%,投保农户自缴20%(3.6元/亩)。
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险。
(三)油菜保险
投保数量:31100亩。
保险金额:成熟期300元/亩,其余生长期以保险公司条款注明为准。
保险费率:3%,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农户自缴20%(1.8元/亩)。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
(四)大豆保险
投保数量:9000亩。
保险金额:成熟期200元/亩,其余生长期以保险公司条款注明为准。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2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农户自缴20%(2.4元/亩)。
承保公司:平安财险。
(五)能繁母猪保险
投保数量:32000头。
保险金额:1500元/头。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9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级补贴10%,投保养殖户(场)自缴15%(13.5元/头)。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承保16301头,国寿财险承保15699头。
(六)育肥猪保险
投保数量:600000头。
保险金额:800元/头。
保险费率:5%,即每头收取保费40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养殖户(场)自缴15%(6元/头)。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承保362820头,国寿财险承保237180头。
(七)奶牛保险
投保数量:4800头。
保险金额:4000元/头。
保险费率:5%,即每头收取保费20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级补贴10%,投保养殖户(场)自缴15%(30元/头)。
承保公司:国寿财险。
(八)公益林保险
投保数量:1116000亩。
保险金额:600元/亩。
保险费率:0.2%,即每亩收取保费1.2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15%(0.18元/亩)。
承保公司:太平洋财险承保345960亩,中华联合财险承保770040亩。
(九)商品林保险
投保数量:960000亩。
保险金额:1000元/亩。
保险费率:0.2%,即每亩收取保费2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级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35%(0.7元/亩)。
承保公司:太平洋财险承保731385亩,中华联合财险承保228615亩。
各品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各保险公司报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保险标的受损的,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理赔款通过一卡通等账户转账到受灾户。
四、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农业保险出单和补贴资金申请程序。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并按季度承保情况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该季度不能申请保险费补贴。
(二)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由省级财政拨付到县财政,县财政根据实际签单承保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到承保公司保费专户。
(三)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县政府负责将应承担的县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签单承保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到承保公司保费专户。
(四)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如发现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险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还要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
五、承保机构及规模
各保险品种的承保机构及承保规模,根据我县公开竞争性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选结果及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批复实施。
六、投保方式
按照惠农便农,便于操作的原则,种植业保险承保,散户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规模种植专业户以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单位签单承保,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养殖业保险以户或养殖场为单位按当时实际养殖数量、生长周期投保,签单到养殖户(场)。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或乡镇、林场、林权权利人为单位签单承保,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七、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牵头统筹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工作,做好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管。对需要协调处理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相应工作措施并帮助进行协调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统筹指导工作。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和调度,根据签单及承保进度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做好与相关承保机构和省财政厅保费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管力度,督促承保机构履行合同,依法依规做好受灾理赔工作,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农业、林业、国有林场、畜牧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协同承保机构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时上报灾情应急信息,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宜,及早防范自然灾害、减少农业损失。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从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的全局出发,严格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理赔到户、定损到户)的规定,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合规经营。各乡镇场、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强化宣传,提升服务为切入点,加大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充分调动他们主动投保的积极性。要扩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的覆盖面,除继续利用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方式外,各乡镇、村要在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农业保险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和上级有关农业保险政策,真正让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
(二)强化服务职能。各承保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场农业保险办公室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延伸服务机构,扩大服务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要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要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惠民利民的原则,迅速、及时足额做好理赔工作。承保人应在接到报案48小时内进行反馈,并同受灾农户约定现场查勘时间;现场勘查结束后,承保人按保险条款确定被保险人的灾损赔偿金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案件,承保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保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三)完备承保手续等基础性工作。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四)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五)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5月31日前完成早稻签单承保工作,6月30日之前完成中稻签单承保工作,8月31日前完成晚稻签单承保工作,6月15日前完成早玉米签单承保工作,9月30日前完成晚玉米签单承保工作,其他保险品种按生长期完成签单承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