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我县2021年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已满三年,依法应当调整并重新公布。
二、文件起草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24〕5号)等文件。
三、文件起草的过程以及措施
(一)调查、测算。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4月25日下发《关于做好湖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的通知》。为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通知要求采购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了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技术服务单位在工作中通过外业调查,走访群众后,在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下,科学测算出了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
(二)审查审核。2023年7月,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局按省自然资源厅的通知要求,上报市局审查、汇总、平衡。2023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进行了平衡,并将平衡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反馈给我县。
(三)组织听证。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核的基础上,我县于2023年9月26日举行听证会,进一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证代表有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证会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局和省厅,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后,纳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文件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同时,明确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是明确了征地补偿区片划分。
三是明确征收水田按本标准执行,同时明确了征收旱地及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地、集体建设用地、园地、林地和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
四是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
五、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主要变化
一是征地标准由旱地标准改为水田标准,相应调整了征收旱地及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地、集体建设用地、园地、林地和未利用地相应的系数。
二是第Ⅱ区片增幅大于第Ⅰ区片增幅,相应的缩小了第Ⅱ区片与第Ⅰ区片的差距。
三是继续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标准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六、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24〕5号)的规定:我县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I区为66300元/亩、Ⅱ区为58300元/亩,其中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分别按0.83、0.67、0.67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