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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09-11 17:07
  • 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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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2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根据省级关于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出台意义。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建设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顺利、高效实行。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湘工改办〔2023〕1号)等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调研起草了《江华瑶族自治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2023年8月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着手调研起草《管理办法》并形成初稿,2023年10月28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并要求修改完善。会后,县住建局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我县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进行讨论,对《管理办法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3月22日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会议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7月15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和现行政策法规框架内,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形成听证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在全县范围内规范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范围和程序,全面做好分类审批管理服务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居民自建房规范审批、有效管理,建立常态化管理长效机制。

(二)优化审批程序。对于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明确审批管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具体包括四方面:一是规划许可阶段,在建房申请条件、现场核查及联合审批等方面明确申报资料、办结时限进行明确。二是施工许可阶段,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监督等方面,简化办证环节,缩减办证时限。三是竣工验收阶段,对建房居民在房屋竣工验收阶段,明确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资料要求。四是不动产登记阶段,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居民自建房,明确办理时限。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入住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推进全过程安全管理。为规范居民自建房全过程安全管理。一是优化审批程序,在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上,简化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快速办理。二是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帮办代办工作专员,负责宣传自建房政策及审批管理流程。三是推进降费减负,统筹勘察设计管控,建立各类参建企业名录,规范项目施工管理,同时依法依规降费减负。

(四)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四、政策特点

本办法,可以明确自建房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请材料清单、施工管理等,从而精准、精细地完成自建房居民报建审批,确保审批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同时,本办法强调了施工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建房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勘并出具勘察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以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施工安全,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本办法还突出了监管责任的重要性,明确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包括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本办法通过规定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确保了房屋的质量安全。这些措施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房屋质量,保障居民的自建房安全可靠。因此本办法通过规范审批流程、提升施工安全、强化监管责任以及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措施,有效解决了居民自建房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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