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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3-06-04 20:01
  • 来源: 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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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从2022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相继出台了系列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政策文件,省、市也对部分政策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国务院于2021年4月15日公布施行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重新修订的《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和《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2〕10号)也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11月25日正式施行。原《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于2016年,已有7年时间,与目前新的粮食政策不相适应。为适应新形势下粮食安全工作需要,确保粮食各项政策上下一致,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职责,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和质量安全,因此需要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本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10号)等相关条款。2023年4月28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召开了两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江华支行、县农业农村局、金源公司等相关部门均参与会议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研究。于2023年5月10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行文、公布实施。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障有力,维护我县粮食安全,新修订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县级储备粮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政策特点:一是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10号)等相关条款的要求,相关政策一脉相承;二是新修订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永州市其他县区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符合我县实际情况。

创新举措:一是在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方面,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二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加县级粮食储备量;三是在保证储备粮安全的情况下,新修订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种粮群众的利益,维护种粮群众的利益。

五、新老政策差异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规模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承储品种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食用植物油、大米,稻谷(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量占本级储备规模的30%左右。(原办法无优质稻储备,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在县城主城区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含小包装)储备。(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全面实行“先检后收”,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入库前空仓(罐)验收。

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应当组织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确认。农业发展银行参与该行贷款支持的县级储备粮和成品粮库存数量确认。

成品粮储备在初次入库工作结束后,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验收。(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成品粮轮换周期一年不少于2次。优质稻实行1年1轮换。(此条为新增内容)

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品粮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少于储备规模。(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优质稻参照省、市级储备粮优质稻的管理模式,可以采取包销的方式进行,如遇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县级储备成品粮收购、销售和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盈亏由企业自负。(此条为新增内容)

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验收情况和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的补贴拨付申请及时拨付保管费、利息费用、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到各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相关补贴标准:

(1)稻谷:按存储计划保管费用100元/吨·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普通稻一般储存2年轮换1次,轮换费用120元/吨,优质稻储存1年轮换1次,轮换费用46.7元/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补贴,盈利由承储企业上缴县财政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保管自然损耗实行定额包干: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 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水分杂质减量不超过1.5%,定额以内由财政据实补贴,超过部分由储存企业自行承担。(原办法规定: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百斤稻谷3.5元/百斤,收购费用1.5元/百斤,轮换费用3元/百斤。县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按160元/吨的标准执行,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县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损耗由县财政负责。)

(2)成品粮:承储费用为500元/吨/年(含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贷款利息,包干使用)。(此条为新增内容)

(3)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250元/吨·年;一般储存2年轮换1次,轮换费200元/吨;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保管自然损耗实行定额包干: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此条为新增内容)

第四十五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粮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条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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