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对象类别,规范养老服务标准,优化养老服务程序,县民政局以明确养老服务类型、细化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养老服务程序为重点,以解决特困老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充分借鉴了各地和其他县区成功经验,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政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了《江华瑶族自治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各地在省有关文件的指导下,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县在有关文件的指导下,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审核确认工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及时性、有效性,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养老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细则》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细则》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按程序行文发布。
三、《细则》适用情况
《细则》适用于江华县各个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各乡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管理使用。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与建设
1.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提质扩容,优化服务功能。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张床位。
(二)职能职责。
1.供养服务机构由主办单位管理;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分院供养服务机构,以主供养服务机构的主办单位管理为主,分院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管理。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协议权限进行管理。
2.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医(护)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可以兼职。公办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供养服务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征得县民政同意后聘任。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也可由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用工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管理。聘用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供养机构会议研究后,报县民政局批准。
(三)入院供养
1.符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达到健康体检要求,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入院供养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供养人员。
2.供养人员入院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会要积极主动配合供养服务机构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3.要建立健全供养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亲友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供养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四)医疗、护理
供养人员应参加本区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形式妥善解决供养人员的医疗问题,经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捐赠等多渠道救助后仍有不足的由供养服务机构从民政局拨付机构的集中特困供养金中统筹解决。
(五)日常制度
《细则》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机构会议制度、一日生活制度、着装举止制度、请假销假、值班制度、交接制度、接待制度、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等。
五、《细则》的特点
《细则》明确了各乡镇、各部门职责,更具操作性。明确了县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