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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9-28 15:56
  • 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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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江民字〔202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下发,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二、《办法》起草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

5.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 )

6.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民联字〔2021〕3号)

(二)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草拟了《江华瑶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26日-8月30日向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逐一分析讨论,不断修改完善,通过局信访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并于9月16日经县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了三统一行文登记,最终形成本《办法》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原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工作职责;提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原则,进一步便民利民。

(二)申请及受理。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按户申请”的原则;规定了特殊户籍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类型和应履行义务责任;规定了4类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情形。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含义,细化了家庭收入及财产、刚性支出认定标准;明确了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收入和财产条件;规定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程序、方法、时限和工作要求。

(四)审核确认方面。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时限和各级权限;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和管理作了规定;对民主评议作出调整,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五)管理和监督。优化定期核查制度及全面排查制度;明确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告知程序;调整优化“渐退期”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

(六)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新老政策差异及创新举措

《办法》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进一步简化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简化民主评议环节、规定了办理时限等;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新增“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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