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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有关规定
  • 发布时间:2025-01-15 18:06
  • 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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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0〕22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城区实施集中治丧的通告》(江政通〔2020〕21号)和《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城城区集中治丧工作的通知》(江办通〔2024〕4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殡葬改革管理,规范治丧活动,营造整洁、舒适、文明的城市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时间:从2020年8月1日零时起,江华瑶族自治县在县城城区实行集中治丧。

二、集中治丧范围:东至沱江大桥,南至西佛桥和原大山寨村红绿灯三岔路口沿河为界,西至江华高新区规划建成区域内,北至瑶都大道北段卓业电子门口、四联安置点、华宇潇湘城和福馨花园。

三、集中治丧场所及要求:县殡仪馆为县城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合法场所,禁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院内和其他居民区、城区街道两侧、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治丧;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在殡仪馆治丧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办理丧事活动的,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出殡沿途燃放烟花爆竹、抛撒冥纸、冥钞。

四、惩处与举报:(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家公职人员或直系亲属在县城城区内违规治丧的,每起扣减当事人5000元年终或基础绩效奖,并扣减单位工作经费5000元。发生两起及以上违规治丧的单位,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扣减其年终或基础绩效奖5000元;(二)在县城城区内违规治丧的,各社区、责任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文明劝导员应立即劝阻、制止和报告,及时劝导当事人到县殡仪馆办理丧事。经劝导仍违规治丧的: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厂棚及从事摆酒设宴的,由城管部门根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丧事酒席办理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市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社会噪音扰民的,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由城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不作为、慢作为、乱行为等问题由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对违规治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举报热线:“12319”城管服务热线,“0746-2323779”县民政局举报电话。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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