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江自资罚决〔2026〕5号
当 事 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洞尾村
法定代表人:罗贤辉
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6月11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2年9月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洞尾村横水塘处占用大路铺镇洞尾村集体土地7914.59平方米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值班室、办公楼、消防水池等设施,所有设施于2013年7月底全部建好并投入使用。
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实施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该案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责任主体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2、《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2份、《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存储物流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可以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时间、地点、土地权属及地类、面积、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等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可以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建设情况。
4、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1份、现场勘测定界图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实测面积是7914.59平方米。
5、局调查监测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2012年违法占用的地类和面积:其他林地2229.65平方米、其他草地1150.08平方米、有林地3294.86平方米、旱地282.95平方米、坑塘水面957.05平方米。
6、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该项目用地已纳入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方案中,调整入库后符合大路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森公务林罚书字[2013]第001号)复印件、缴纳罚没款发票复印件,可以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林地已处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自资罚告〔2026〕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自资罚听告〔2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已经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的林地不再给予罚款的处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旱地282.95平方米、坑塘水面957.05平方米,共计1240.0平方米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土地,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914.5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路铺镇洞尾村民委员会管理,拟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14.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1240.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地类分别处以罚款,即对占用的282.95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24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玖拾壹元整(¥6791.00元),对占用的957.05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整(¥19141.00元),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叁拾贰元整(¥2593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华瑶族自治县弘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向华 朱静杰
电 话:0746-2324251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旁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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