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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73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6-07-2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自资罚决〔2026〕4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自资罚决〔2026〕4号)
  • 发布时间:2026-07-24 17:09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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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江自资罚决20264

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

经营场所: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207国道旁

执行事务合伙人:奉飞旭

  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河安加油站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6月11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河安加油站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02年8月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河路口社区207国道旁擅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国用(2002)第205号)国有建设用地批准红线范围占用集体土地357.1平方米用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项目改扩建,改扩2003年3月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至今,后未进行改扩建,用地符合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镇路口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违法占地建设河安加油站项目行为发生在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期间,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违法占地的事实。

2、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1份、现场勘测定界图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违法占用土地实测面积357.1平方米

3、调查监测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违法占地的地类和面积分别为:农村宅基地357.1平方米。

4、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违法占地的357.1平方米土地符合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可以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违法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建设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国用(2002)第20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自资罚告〔202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自资罚听告〔2026〕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要求,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57.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河路口镇河路口社区委员会管理,并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的自然资源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5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的357.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肆拾贰元整(¥714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安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向华奉维友   

话:0746-2324251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旁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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