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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3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8-19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8-19 08:51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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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塘村卫生室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塘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准和规定

以上事实有1.香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等资料5张;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6.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7.合议记录1份;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9.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1.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龙手机的截图1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1)和《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7.7.3)和(7.7.4),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决定予以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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