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某塘村卫生室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某塘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某塘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以上事实有:1.毛某香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等资料5张;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6.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7.合议记录1份;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9.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1.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蒋某龙手机的截图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1)和《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7.7.3)和(7.7.4),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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