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某喜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大圩街
居民身份证号:4329261955******17
本机关依法查明:周某喜未按医师注册执业地点擅自执业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周某喜询问笔录1份;3.罗某凤询问笔录1份;4.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6.现场照片11张;7.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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