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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3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8-19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8-19 08:57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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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大圩街

居民身份证号:4329261955******17

本机关依法查明按医师注册执业地点擅自执业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凤询问笔录1份;4.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6.现场照11张;7.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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