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成某冲
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
身份证号:4311291984******50
本机关依法查明成某冲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以上事实有:1.盘某军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图片8张和指证复印件1份;2.盘某云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图片3张:3.盘某军提供江华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1份和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1份;4.刘某城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3张和指证复印件1份;5.现场笔录1份;6.现场图片17张;7.朱某佳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2张;8.李某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3张;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0.成某冲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6张;1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3.盘某军补充询问笔录一份及中药处方;14.调解协议书及转账图片1份;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6.合议记录1份;1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9.送达回执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 82014150000001564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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