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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0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6-29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6-29 09:51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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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成

    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

    身份证号:4311291984******50

本机关依法查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军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图片8张和指证复印件1份;2.盘某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图片3张:3.军提供江华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1份和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1份;4.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3张和指证复印件1份;5.现场笔录1份;6.现场图片17张;7.佳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2张;8.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3张;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0.冲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6张;1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3.军补充询问笔录一份及中药处方;14.调解协议书及转账图片1份;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6.合议记录1份;1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9.送达回执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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