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中医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92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中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以上事实有1.盘某军询问笔录1份;2.盘某云询问笔录1份;3.刘某城询问笔录1份;4.现场笔录1份;5.李某询问笔录1份;6.朱某佳询问笔录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9.成某冲询问笔录1份;10.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1.盘某军补充询问笔录1份;12.盘某云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13.盘某云江华县人民医院病历1份;14.盘某军现场照片9张;15.盘某云现场照片3张;16.刘某城现场照片4张;17.江华**中医诊所21张;18.成某冲现场照片6张;19.调解协议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 82014150000001564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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