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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03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6-29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6-29 09:55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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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中医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92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中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以上事实有1.军询问笔录1份;2.云询问笔录1份;3.城询问笔录1份;4.现场笔录1份;5.询问笔录1份;6.佳询问笔录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9.冲询问笔录1份;10.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1.军补充询问笔录1份;12.云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13.云江华县人民医院病历1份;14.军现场照片9张;15.云现场照片3张;16.城现场照片4张;17.江华**中医诊所21张;18.冲现场照片6张;19.调解协议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 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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