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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414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8-17
名称: 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6〕16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6〕16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6-08-17 15:4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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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616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2F486A

法定代表人:莫新发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石下村大山坪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行建设的虹膜沼气袋于2026年3月30日破裂,并发生泄漏,养殖废弃物外排到公司周边土地。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人:莫新发;证明内容:法人莫新发个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莫新发;证明内容: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

3、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莫新发;证明内容: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外排养殖废弃物的行为与环评批复的“猪场粪污治理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配套果园种植面积800亩,如消纳沼液的果园面积不够,必须配套室外发酵床粪污处理工艺补充。”的要求不符。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虹膜沼气袋于2026年3月30日破裂,并发生泄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外排到公司周边土地。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对法人莫新发进行了调查询问,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虹膜沼气袋于2026年3月30日破裂,并发生泄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外排到公司周边土地。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外排养殖废弃物

7、证据名称:《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两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

江华新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6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2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违法行为取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00/100000+5%*(1-3000/100000)]*100000元

       =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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