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不罚(江)字〔2025〕3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M5YPM3G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北段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油漆罐、废天那水罐、废油墨罐等压块打包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外;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只记录了废洗模水一项危险废物,与实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不符。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关于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模型礼品100万件、模具5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年产模型礼品100万件、模具500套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储存记录本》、《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关于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交办函》。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1日;提供单位: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关于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模型礼品100万件、模具5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1日;提供单位: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废油漆罐、废天那水罐、废油墨罐、油漆渣等危险废物。
3.证据名称:《年产模型礼品100万件、模具500套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1日;提供单位: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废油漆罐、废天那水罐、废油墨罐、油漆渣危险废物。
4.证据名称:《危险废物储存记录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1日;提供单位: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了废洗模水一种危险废物,漏登记废油漆罐、废天那水罐、废油墨罐产生量,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9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2025年4月21日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将废油漆罐、废天那水罐、废油墨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王建新)、《调查询问笔录》(唐小玲);作出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9.证据名称:《关于江华顺林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交办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主要理由如下:1.及时转运危险废物,并提供了转移联单。2.扩建危废暂存间,并于5月27日上报了整改情况。3.规范记录台账。经检查提醒后,公司迅速整改,已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实记录。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提供了整改之后的台账记录,自2025年5月19日起规范记录危险废物台账。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听证和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证据材料真实可信,依法予以采纳。2025年7月31日,我局依法下达《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可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经核查,你公司对存在的两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整改,一是迅速转移了暂存间外的危险废物,并提供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前暂存在危废间外的危险废物包装完好,未见流失、破损现象;二是扩建了危废暂存间,合理规划暂存间的空间,设置了明显的标识标牌;三是已规范记录了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经核对公司的环评报告,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是明确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公司是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规范暂存危险废物,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台账,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