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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关于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6-1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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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提升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湘财预〔2025〕241 号、江办发〔2025〕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造价咨询机构在我县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自愿承接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用30万元以下)结算审核业务,或参与相关审计监督工作的造价咨询机构,均需按本公告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二、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造价咨询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确保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 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营业执照中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类经营范围;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失信行为;

4. 专业人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师,所有专业人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连续社保缴纳证明,确保人员稳定且具备相应评审能力;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

6.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50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

7.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且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无不良信用记录;

8. 不同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机构,不得同时入围;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的造价咨询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留存原件备查):

1. 造价咨询机构登记申请表(可到县财政局领取或在县政府网站下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3. 拟投入注册造价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注册证书、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4.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5.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失信行为的书面承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

7. 资料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在本公司缴纳3个月连续社保的正式员工)当面提交;

8.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业绩证明等)。

四、登记流程

1. 公告查阅:各造价咨询机构可通过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h.gov.cn/)查阅本公告,明确登记要求及相关事宜;

2. 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将完整的登记材料装订成册,提交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二栋209室;

3. 材料审核:县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4. 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机构,纳入江华瑶族自治县造价咨询机构名册,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5. 动态管理:本次登记备案后,有效期为一年。县财政局将对机构开展动态核查,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五、登记期限

本次登记申请受理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截止至2026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1、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造价咨询机构需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若存在虚假申报,一经查实,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登记备案后,造价咨询机构可承接江华县内的结算审核及审计监督业务,服务费参照《江华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标准》(附件七),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服务费30万元及以上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挂网采购(招标);

3、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时,需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标准,接受江华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

4、本公告由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联系方式

登记受理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二栋209室

联系电话:18774682587

联 系 人: 王  婷

附件1-9

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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