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新田县公安局户口登记造假露马脚
收文单位: 县政府办 来信时间: 2025-06-12
来信类型: 纪检监察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新田县公安局户口登记造假违法不究监管失职: 〈新公信答复2025-13〉该答复不但没有向家属公开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的合法手续,还捏造 “户口页当场由蒋某国确认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生效” 这种虚假陈述,请问 “派出所制作户口本时村民侯在门口磕头确认的?” 还是 "办理人说确认就确认了?" 造假漏马脚还要转移视线,拒绝公示关键出生证据掩盖违法事实。 第一:罚款单证据:证明民警收到真实出生证明,在2005年9月12日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时开具,确认出生日期:2004年8月27日超过一年零半个月,才开具的罚款单。 第二:办理日期前后矛盾:补录户口业务与造假登记出生日期不符:出生超过一年才能办理补录户口业务,而按户口本上的造假出生日期:2004年10月27日,距登记日期:2005年10月25日,还差两天才满一年,根本不符合补录条件,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通过造假逃避户口补录流程进行非法敛财。 第三:行政机关应自证:既然补录户口业务流程经过公安局确认了,请调取医院出生记录,只要不是 “苏州市妇幼保健所” 开具的真实出生证明,就是伪造国家证件罪。 第四:造假应承担后果:通过虚假出生证明进行户口登记造假非法敛财,伪证诬赖假材料来源于村民,企图掩盖违法事实过程漏出马脚,公示那份造假出生证明就可核实真伪,来源哪家医院?地下代理还是独家供应?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核验吗?请警务督察/信访正面回复问题。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5-06-24
内容:

蒋中林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通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05年10月25日,的父亲蒋某国受委托携带蒋某涛出生医学证明、蒋某林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大坪塘派出所办理蒋某涛补录户口业务大坪塘派出所户籍民警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留存复印件,将上述资料原件归还给蒋某国,且根据蒋某国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依法依规办理了蒋某涛补录户口业务,登记姓名为“蒋某涛”,出生日期为“2004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31128200410XXXXXX蒋某涛户口页所有的信息当场由蒋某国确认后,再盖大坪塘派出所户籍章生效需要户口办理人确认后再盖章生效的要求是户口办理的正常流程,并非虚假陈述。

(一)2005年8月30日蒋某国到大坪塘派出所为其孙子蒋某涛补录户口,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苏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等,但因蒋某国孙子蒋某涛出生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户口业务,被大坪塘派出所罚款50元,开具了罚款收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补录上户是指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生登记,后续需要进行补充登记的过程。蒋某涛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完成出生登记,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等,前往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即可,所以蒋某涛符合补录上户的条件。故不存在信访人所说的通过造假逃避户口补录流程进行非法敛财。

(三)大坪塘派出所在进行户口业务办理时,所有的证明材料来源于户口业务办理人提供。

(四)我局大坪塘派出所在进行蒋某涛补录户口业务时,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造假情况。

综上所述,我局大坪塘派出所在办理蒋某涛补录户口业务时,所有信息及资料仅来源于办理户口时办理人蒋某国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违规操作、户口造假、非法敛财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新田县公安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新田县公安局  

2025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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