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举报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车辆不合规合法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3-11-02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尊敬的书记,本人贺慧,电话15116538835,我要举报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车辆不合规合法。 事情经过: 2023年8月16日18点左右我将车牌湘MNC835小车停放于百年足浴后门下坡位置,晚上21点左右准备去开车,后发现车辆右后侧尾灯裂开以及右后车轮漆面划痕,凹陷,期间没有人联系我,我便拨打122报案,21点21分接到交警队经办人何警官电话(电话是15897464327),让我前往交警队立案调取监控,过去以后了解到经办人是新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何良健,由于电脑系统故障,当天监控未能调取,何良健建议我第二天再过去调取,第二天电脑系统依然故障,然后只能自己找到停车附近的商铺,请求店家帮忙进行监控调取,调出监控以后我马上告知何良健警官,之后何良健警官通知我找到车主了,并说对其车辆及驾驶证也进行了扣押。四天之后车主老公电话联系我,说当时出了问题,她老婆着急就离开了。8月26号肇事方老公再次电话联系说第二天找人回来与我进行调解,但第二天没有任何人联系我。一直到9月14号,车主打电话说15号回来要我去交警队调解。15号上午在交警队调解时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达成协议,于是对方直接放话说已经道歉了还想怎么样,不同意协调的条件就将车子作报废处理,要你们一分钱拿不到,之后就不了了之,整个协调过程何良健警官及交警队无一个人参与,对方走了以后何良健警官才过来,我们跟他说明情况,何警官说让她走了就算了,肯定是她比你急,并且保证在我们没有处理好的情况下不会放车,而且说在你们没有协商好之前放车,你们可以去告我们交警队等之类的话,当时轻信了何良健警官的话,以为交警队何良健或者交警队也会亲自组织一次协调,于是我只能等待交警队何良健警官的安排。谁知道,直到10月20号,本人想了解情况,发微信给何警官,对方却已经删除了我的微信,10月27号托人打听,得知交警队已经于半个月前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甚至告知书都没有,在没有扣押驾驶证或让对方提供事故处理担保金的情况下,已经将车放了。而交警何良健的回复是交警队对肇事者进行了罚款和扣分处理,驾驶证也给肇事者了,那我也没办法干预了,你只能到法院起诉肇事者,还说肇事者也是这样说的,让我上法院告就是的,我想质问何良健警官,我既然报警,何警官就有义务全程参与事故的处理过程,而且也应该由何警官出面主持调解工作,而调解过程没有一个交警队职工参与。 举报理由: 1.我既然选择报警,交警队就应该严格参与事故处理的过程包括主持赔偿协调,自始至终交警队没有一个人出面主持协调工作,导致协调失败。 2.没有保证受害方的利益,在双方没有协调好且在受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进行了行政处罚就把驾驶证给肇事者和车辆放行了,而且没有收事故处理保证金。导致肇事方拒绝跟我协调。我也无法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确保权利的实现。 3.事故责任书出来以后,没有通知我过去拿,而且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打电话问事情处理情况,才知道交警队已经把事故处理了。 综上,新田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本人的事故上,因办案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肇事方侵害本人的财产权益后,仍逍遥法外,并嚣张日盛,同时也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方是肇事逃逸,虽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现象,但对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法规,如果肇事逃逸也与正常的交通事故一样的处罚标准,肇事者视法律法规不以为然,公然挑战,破坏社会秩序,理应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以此来警示,否则难以平民愤。我作为一个女性,处于弱势群体中的一个老百姓,没有背景,也没有关系,找了交警队也没有人理睬,也不知道在这个情况下向谁申诉,只能给书记信箱留下一封信,恳请书记能重视,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做主,事情能够早日得到解决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3-11-09 | ||
内容: | 关于书记信箱“举报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车辆不合规合法”的回复
贺女士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欢迎多提意见和建议。您在书记信箱的 “举报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车辆不合规合法” 投诉件收悉,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情经过 : 2023年08月16日20时50分许,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秀峰和峰路“百年传说”门口路段,湘MNL***小型轿车被不明车辆刮擦,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值班民警遂立即与报案人(贺*,4311************08X,电话151******35)联系了解案情,但因网络故障当晚未及时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并告知当事人待网络恢复后会及时查找肇事车辆。次日,报案人贺*通过调取私人监控发现是一辆面的车,并把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交警大队交安股辅警(何*健),辅警何*健接到车主贺*微信视频后立即向值班民警报告,并通过该视频及事发地、道路沿途等视频,最后成功锁定湘MDB***小型面的车为肇事嫌疑车辆。后经调查核实湘MDB778小型面包车,车主为黄*涛,事发时系其妻梁*玲(4311************41,电话:186******26)驾驶,办案人员与其电话联系后,其对造成该事故后逃逸事实供认不讳。但因肇事后,肇事人梁*玲已离开新田,虽答应回新后及时与办案人员联系,但人和车辆暂时不能及时到案。根据案情证据收集需要,办案人员便通过车辆行驶轨迹排查,最终将肇事车辆查获并依法暂扣,并将该案办理进展及时了告知报案人贺*。期间,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肇事驾驶人梁*玲和车主黄*涛,要求肇事驾驶人梁*玲尽快来县交警大队处理该事故,但其总是找各种借口未及时到案,并告知办案人员,她们已经与报案人(贺*)取得联系,正在私下协商,受损车辆(湘MNL***)已经在修理厂维修,由她们(梁*玲)承担维修费用。9月15日,当事双方自行约定来交警大队协商,要求调解处理该事故的赔偿事宜(调解时,当事人贺慧受损车辆已经修复,肇事方梁*玲已经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但后因赔偿费用悬殊太大未能达成协议。9月18日,办案人员再次电话联系肇事方(梁*玲)拟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但肇事方认为受损方损害赔偿条件比较苛刻,拒绝继续调解,要求受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是办案人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当事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核实情况 1.本次事故只造成车辆受损,损失金额不大(车辆维修费用:1810元),无人员受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的有关规定,终止调解,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双方,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关于事故车辆的扣押和发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等有关规定,扣押肇事车辆湘MDB***小型面包车系收集证据需要,并在法定时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将暂扣的肇事车辆发还,符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未发现有涉廉风险行为。但存在工作不认真仔细,与事故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未耐心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建议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处理建议 建议当事人(贺*)对损害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交警大队给予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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