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3 号
被处罚人:罗*华
性别:男
年龄:65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社区华府**街与华府**路口处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专卖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路**号
违法事实:罗*华从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批发烟花爆竹 2148 箱(卷),价值约 17 万元,非法储存在租用的沱江镇四联**路廖*华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场所没有任何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勘查,罗*华租用廖*华民房附近有周边有超市、民房、移民安置房,影响城乡居民约 150 多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罗*华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其零售场所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路**号。
证据:1、罗*华身份证及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罗*华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2、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罗*华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事实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罗*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妻子陈*娥、儿子罗*身份证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份,证明罗*华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事实。4、陈*辉、伍*云、冯*香、廖*华身份证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罗*华租用廖*华民房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平面图及航拍图,证明罗*华存在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场所所处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5、湖南**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罗*华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安全风险评估报告》1份,证明罗*华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6、罗**到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单据8张,江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罗*波身份证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罗*华从正规渠道采购烟花爆竹。7、《江华县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表》1份,说明案件来源。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148箱(卷)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