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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03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2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4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4 号
  • 发布时间:2025-01-22 11:49
  • 来源: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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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5〕执法-4 号

被处罚人:周*硕

性别:男

年龄:55

邮政编码:425501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号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违法事实:周*硕在水口镇**街**号自有自建房后面临时铁厂棚存放3个塑料油罐,每个塑料油罐内存有柴油约900升,共计2600升;距塑料油罐3.1米处设有一个柴火灶,旁边摆放了一小堆柴火;距塑料油罐2米、3.4米分别摆放1个装有柴油的塑料桶(没有桶盖),距塑料油罐3.7米处摆放2台加油机,距塑料油罐3.9米处摆放切割机1台、电焊机1台,距塑料油罐4.4米高的厂棚顶设有1盏LED灯(不具备防爆功能),距塑料油罐6.2米的房屋墙上设有电热水器1台、电厢3个、临时排插4个,且电线杂乱。该临时铁厂棚周边没有见到柴油储存使用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防雷击、防静电、防泄漏、防火灾、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

证据:1、周*硕、陈*姣、邱*进、成*新、柏*毫、唐*等6人身份证照片文件各1份,证明周*硕等相关人员身份信息。2、陈*姣、陈*姣、邱*进、成*新、柏*毫、唐*等5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周*硕非法储存0号柴油违法行为客观存在。3、周*硕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储存柴油违法事实。4、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3个样本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周*硕非法储存0号柴油违法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2张、调运柴油车辆照片1张、当事人在扣押柴油处照片1张,证明周*硕非法储存0号柴油违法事实。6、《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油品出库单信息》2张、周*硕调运柴油凭证1张,证明周*硕从中石化调运柴油的事实客观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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