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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83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9-23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23 09:21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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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黄某军

身份证号:4329261963******11

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镇小圩村2组6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黄某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黄某军询问笔录1份;3.赵某乾询问笔录1份;4.周某嫣询问笔录1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黄某军);7.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8.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现场照片12张;9.2026年7月27日复核图片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伍元整(125.00);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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