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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81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9-23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23 09:10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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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PGHKQOW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青草岭岗社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黄某军询问笔录1份;3.赵某乾询问笔录1份;4.周某嫣询问笔录1份;5.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6.黄某军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8.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现场照片12张;9.2026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健生诊所进行复核图片1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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