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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3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3-10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3-10 16:23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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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蒋某芳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

身份证:4329261981******29

本机关依法查明蒋某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蒋某芳询问笔录1份;2.张某询问笔录1份;3.张某亚询问笔录1份;4.现场笔录1份;5.卫生意见监督书1份;6.蒋某芳现场拍照9张;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8.张某亚湖南省中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单1份,CT诊断报告单2份;9.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永江卫医证保处决字(2025)第07号所列物品药品器械;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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