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蓝森茂(身份证号:4509231997******11):
2026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江卫医告字〔2025〕24号),因你留存的联系电话18322****52无法联系。2026年1月2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你的户籍地家属蓝某駣收到邮件后并拆封该邮件阅看相关内容后拒收并退回。2026年2月3日我局收到退回件。你家属的行为符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视为送达,但是为了穷尽所有送达方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江卫医告字〔2025〕24号)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链接(联系电话:0746—2492358)。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江卫医告字〔2025〕第2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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