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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355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11-12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 发布时间:2025-11-12 09:55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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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周涛诊所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大荒坪)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92431129MA4LHQXL90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周涛诊所存在未开具处方既开展静脉输液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图片14张;5.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经分别裁量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账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大雁肖琼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55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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