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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35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11-12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 发布时间:2025-11-12 09:52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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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神仙洞村卫生室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神仙洞村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PDY90160043112912D6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神仙洞村卫生室存在使用的棉签未标注开封日期和时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拍照相片4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六节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之规定,根据”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55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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