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尹某玲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老店镇
身份证号:5321231975******42
本机关依法查明尹某玲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相关人员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医疗机构病例等证据。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账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55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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