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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353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11-12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11-12 09:48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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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尹某玲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老店镇

身份证:5321231975******42

本机关依法查明尹某玲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相关人员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医疗机构病例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账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55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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