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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35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11-12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11-12 09:33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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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角塘村卫生室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角塘村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PDY90014943112912D6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角塘村卫生室存在未开具处方既开展静脉输液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份;2.现场笔录2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图片16张;5.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肖琼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55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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