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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31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09-05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9-05 16:10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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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天兰诊所

地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康庄大道118号门面

营业执照号:MA4TAD7F843112917D2192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天兰诊所执业医师许某某在诊所尚有病人进行静脉输液的情况下,存在擅自离开诊所到县城办事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拍照相片19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首诊负责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和《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八节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决定予以你(单位)合并处罚:一、给予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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