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196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05-28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5-28 16:35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梁某先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大屋地村189号

身份证:4329261958******14

本机关依法查明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小圩壮族乡派出所现场照7张;4.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5.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宝昌洞村委会证明1份以及图片3张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肖琼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554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