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社区苍松路2号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44797925148112911A101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长征路院区(原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底期间由当事人赖某辉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与(原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合作经营口腔科,并作为负责人管理该院口腔科,属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相关人员(10人)询问笔录各1份;2.现场拍照11张;3.江华瑶族自治县原第二人民医院与当事人(赖某辉)合作协议书1份;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关于原第二人民医院口腔科开设情况汇报材料1份、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关于同意撤销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批复复印件1份;6.原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口腔科合作事宜的情况说明1份;7.该院长征路院区(原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调查情况汇报资料1份;8.县人民医院长征路院区(原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非法执业案件情况汇报材料1份;9.调查核实情况汇报材料1份;10.赖某辉、杨某等劳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 罗百彬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