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何氏爱民诊所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金龙商业城一期8栋5号
营业执照号:MA7M0AJB843112917D2129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何氏爱民诊所未按规定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12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等证据。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 罗百彬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