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好声音歌厅(姜智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经营者:姜智仙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经调查:2025年5月23日收到由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湖南省文旅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查处交办函》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投诉书》,⠼/span>2025年5月27日14时35分至2025年5月27日15时40分,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崔萍、肖华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好声音歌厅进行检查,要求经营者姜智仙提供歌曲使用付费凭证或者购买歌曲合同,但是当事人没能出示。执法人员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2024年05年12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好声音歌厅711包厢公开播放歌曲中33首歌曲名单进行提取19首歌曲进行检查确权。
江华瑶族自治县好声音歌厅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六的规定。由于2025年2月15日到7月5日正在重新装修,无法收集每天的收入,歌曲没有另外收取费用,是包括在包厢费里,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2025年8月15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好声音歌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警告、处罚6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申请。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好声音歌厅2022年1月起至今,点歌系统使用为“视易”系统,使用的歌曲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歌曲,2022年1月起至今没有缴纳歌曲使用费,其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六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 建议修改为 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本机关认定:2025年2月15日到7月5日正在重新装修,无法收集每天的收入,歌曲没有另外收取费用,是包括在包厢费里,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span>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县农业银行或江华县邮政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8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