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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340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1-26
名称: 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6〕2号】信息公示
文号 :    
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6〕2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6-01-26 10:2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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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6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BXNFTB8W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商贸新城27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于2025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220千伏架空线路7.1千米、铁塔23基,单回路转角塔11基、单回路直线塔12基,送出线路起点已接线进入升压站,末端未接线进入变电站,未投入使用。你公司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提供单位: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投标报价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提供单位: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投资金额为1239.7万元

3、证据名称:《关于华能江华县涛圩大石桥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2023〕21号)、《关于华能江华县涛圩大石桥风电场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2024〕35号)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提供单位: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9日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使用。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王如琦);作出时间:2025年9月4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未批先建违法开始时间以及送出项目建设规模。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9张);作出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建设进度。

7、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P38页核与辐射项161:输变电工程;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华能(永州江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报批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送出线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2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交了《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程暂停令和书面陈述申辩的意见等资料。你公司陈述,江华县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工程项目未产生相关环境污染且无任何环保投诉;项目建设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请求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2026年1月9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华能涛圩大石桥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辐表〔2026〕1号),取得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证据材料充分,我局依法予以采纳。

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江)告字〔2026〕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江)字〔2025〕43号],你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已对建设单位下达了停工令,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核查未发现该项目对建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项目于2026年1月9日取得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批复文号永环评辐表〔2026〕1号。

以上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二项的情形,即该建设项目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三个条件。

我局核查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证据材料充分,我局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得再次出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建设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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