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不罚(江)字〔2026〕1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6X6P9J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香樟路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高新区香樟路1号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堆场物料废铁渣约1000吨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围挡等防治扬尘措施,你公司存在未落实防扬尘措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收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6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2、证据名称:《收据》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6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0月15日—18日采购炉渣705.64吨。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6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停产状态,堆场物料露天堆放未做任何防扬尘措施。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6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6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华进行调查询问,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堆场物料废铁渣约1000吨,2025年10月20日左右开始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围挡等防治扬尘措施。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1张);作出时间:2025年11月6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堆场物料废铁渣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治扬尘措施。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4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堆场物料废铁渣露天堆放已落实防治扬尘措施。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4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堆场物料废铁渣露天堆放已落实防治扬尘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江)字〔2025〕5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并对堆场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年11月17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2026年1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已落实防扬尘措施,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6年1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江)告字〔202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公司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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