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5〕26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RLGC70K
地址:沱江镇江华经开区瑶都大道西、贵德路南(永州瑶珍贸易有限公司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牌号为湘M37563车辆发动机控制单位CALID码为311GK64593720853;2025年6月30日召回重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牌号为湘M37563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1000009A50F,同一车辆两次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不一致。2025年8月1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江)字〔2025〕36号)要求该公司召回所有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311GK64593720853车辆重检。
2025年10月20日,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盛国华反馈公司操作员杨运德购买OBD作弊器帮朋友检车4台,车辆牌照号分别为湘MTH219、湘M16665、湘MSE185、湘MXM370,以上4台车均出具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23067LMNOP8345TU车辆检验报告。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盛国华、杨运德进行调查询问,两人均对购买OBD作弊器检车行为予以认可,并提供了购买记录。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2、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4日;提供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资格。
3、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8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召回重检车辆出现了同一车辆两次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不一致情况,违法时间在2025年1月。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车牌号为湘M37563车辆发动机控制单位CALID码前后不一致。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同一车辆两次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不一致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审核不严,导致《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实。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给车辆牌照号分别为湘MTH219、湘M16665、湘MSE185、湘MXM370进行车检,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8、证据名称:《购买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作出)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购买OBD作弊器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陈述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配合整改,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提交了《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12月11日与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2月22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进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该情形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可以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处罚。
鉴于你公司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减少罚款5万元(50万×10%),最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取值 |
|
裁量起点 |
20% |
√ |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 |
||
|
10台以上 |
30% |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
|
6个月以上 |
25% |
|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15% |
|
||
|
3次以上 |
25% |
|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1.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元
=(20%+15%)×50万元
= 17.5万元
从轻处罚减少罚款金额:50万元×10%=5万元
从轻处罚后罚款金额:17.5万元-5万元=12.5万元
2.违法所得=4×50元=200元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