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5〕6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
经营者:莫长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T1L2P0L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社区双树源口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5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莫长才养殖场直排粪污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染环境。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1700头,养殖时间4个月,建有栏舍2栋,发酵大床2条,集粪池3个。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的2条发酵大床,一条处于死床状态,另一条未启用,养殖场集粪池内接有软管抽取养殖粪污到场外周边的3个土坑,养殖场周边荒地上也有溢流的养殖废弃物,积粪池液位下降约1米左右。该养殖场存在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污染纠纷来人来访登记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外排养殖废弃物的行为与环评批复的养殖废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酸水化解、沼气池处理后,沼液用于果园灌溉,沼渣用于果园施肥的要求不符。
3、证据名称:《污染纠纷来人来访登记表》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有信访投诉。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发酵大床一条处于死床状态,另一条未启用,从集粪池内连接软管抽取养殖废弃物到周边3个土坑内,周边荒地上也溢流有养殖废弃物。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管理者李杏兰进行调查询问,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的2条发酵大床,一条处于死床状态,另一条未启用,并从集粪池内抽取养殖废弃物到场外的3个土坑,周边荒地上也溢流有养殖废弃物。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桑树源口规模养殖场未正常运行发酵大床,外排养殖废弃物。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8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逾期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种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大写) 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00);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大写) 伍仟叁佰伍拾元(¥5350.00);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万叁仟贰佰元(¥132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违法行为取值 |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违法行为取值 |
裁量起点 |
Y |
√ |
√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 |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
12个月以上 |
22% |
|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
2次 |
5% |
|
|
||
3次 |
11% |
|
|
||
4次以上 |
22% |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3000元。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1)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5%*(1-3%)]*100000
=7850(元)
其中,Y=3000/100000=0.03
(2)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行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6%+5%*(1-6%)]*50000
=5350(元)
其中,Y=3000/50000=0.06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7850+5350=1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