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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236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6-17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5〕5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5〕5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6-17 20:0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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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55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                                                  

经营者:唐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448813034B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0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固废站移送线索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你院确有一台品牌为上海联影,型号为UDR266i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投入使用,产生违法所得为2992.8元。你卫生院存在使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射线装置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放射诊疗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沱江镇卫生院影像检查明细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证明内容: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有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

3、证据名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购买了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

4、证据名称:《沱江镇卫生院影像检查明细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产生违法所得为2992.8元和违法持续时间。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已经投入使用。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钟江华)、《调查询问笔录》(胡晓琴)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于2025年1月投入使用,2025年3月停止使用。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卫生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装置辐射安全配套措施落实完备且目前处于停用状态。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卫生院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逾期你卫生院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0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 ¥1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玖拾贰点捌元(¥2992.8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1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10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取值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起点

10%

20%

10%

1

种类和范围

类射线装置

0%

0%

0%

类、类放射源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

2%

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8%

8%

类、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2%

17%

2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1台类射线装置

0%

0%

0%

2枚以下类、类放射源

1枚类放射源

2台以上7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3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

3%

3枚以上5枚以下类、类放射源

2枚以上4枚以下类放射源

7台以上10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3台以上5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7%

7%

5枚以上类、类放射源

4枚以上类放射源

10台以上类射线装置

5台以上类射线装置

1枚以上类、类放射源

1台以上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3%

15%

3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不足1个月

0%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

4%

2%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

9%

6个月以上

15%

15%

4

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措施完备

0%

0%

0%

有措施但不完备

6%

8%

无防护措施

14%

15%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0%

0%

2次

3%

3%

3次

6%

7%

4次以上

11%

13%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注:1、本表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情形。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违法所得×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3、当存在不同类别的射线装置、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4、本表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7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最高罚款金额

        =(10%+2%)×10

=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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