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永环扣(江)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冯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432926********7211
地址/住址: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驾驶鄂K19377罐车拖运养殖粪污,从江华县涔天河镇泥井村扶贫养殖基地至罗坪村途径江华县滨江路段被江华县交警部门拦截,移送我局调查处理。你涉嫌存在倾倒养殖粪污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车牌号为鄂K19377罐车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5 年 4 月 11 日起至2025 年 5 月 10 日止。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地点: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大院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清单
当事人名称/姓名: 冯政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鄂K19377 |
1 |
罐车 (内盛养殖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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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大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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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