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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179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2-17
名称: 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5〕2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5〕2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2-17 14:4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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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5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RLGC70K                                    

地址:沱江镇江华经开区瑶都大道西、贵德路南(永州瑶珍贸易有限公司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2024年1月30日和1月31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查阅后发现:检测车辆号牌为湘MXS522的柴油车、报告编号为431129232401300928560368;检测车辆号牌为湘ME5169的汽油车、报告编号为431129232401310827250041,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OBD系统故障指示器不合格,但你公司却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湘MXS522和湘ME5169两辆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对应报告编号的监控视频影像,证实湘MXS522和湘ME5169两辆车确实是于2024年1月30日和1月31日先后在你公司进行了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同时查明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所得共计870元。你公司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用车检验(测)报告》(431129232401300928560368)、《用车检验(测)报告》(431129232401310827250041)、车牌号为湘MXS522和湘ME5169两辆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监控的视频影像。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牌号为湘MXS522和湘ME5169两辆车OBD系统故障指示器不合格,仍出具了合格的车检报告。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盛国华)、《调查询问笔录》(唐泽厚);作出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事实。

6.证据名称:《众顺车检收款收据》(2张):2024年1月30日湘MXS522检测收费单据1张、2024年1月31日湘ME5169检测收费单据1张;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江华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所得金额共捌佰柒拾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主要理由如下:公司无主观过错。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无人为干扰检测结果的行为,由于珠海市圣丰机动车辆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软件设计有缺陷,导致出现“车牌号为湘MXS522和湘ME5169两辆车OBD故障指示器不合格,仍出具OBD检查结果合格”的问题。珠海市圣丰机动车辆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和有关专家出具了说明材料,对该问题进行了证实。经听证和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证据材料真实可信,依法予以采纳。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江)告字〔2025〕2号],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虽然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但有关工作人员对机动车检测的相关规范不熟悉,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不严格,审核报告时不仔细,出具的报告不合乎上述两个标准文件,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我局可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是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发现此问题后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得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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