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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178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2-17
名称: 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5〕1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5〕1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2-17 14:3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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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51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7JP2XP3G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经济开发区香樟路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送出线路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建成直线自立塔25座,耐张(转角)自立塔9座,未投入使用。你公司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江华白芒营三期风电场配套22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书》《关于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江华白芒营三期风电场配套22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送出线路项目目前实际投资金额为379.522万元

3、证据名称:《关于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2023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送出线路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对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送出线路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使用。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周德培)、《调查询问笔录》(洪盛文);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送出线路项目未批先建违法开始时间以及送出项目计划建设规模。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永州聚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华县白芒营风电三期工程送出线路项目建设进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1月10日,你公司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的意见:江华县白芒营风电场三期工程220kV送出线路工程已于2024年12月31日取得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批复文号永环评辐表〔2024〕37号;项目未产生相关环境污染且无任何环保投诉;项目建设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你公司请求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证据材料充分,我局依法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江)字〔2024〕36号],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对建设单位下达了停工令,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核查未发现该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取得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批复文号永环评复表〔2024〕37号。

以上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的情形,即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三个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的有关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得再次出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建设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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