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不罚(江)字〔2023〕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447979251M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路
法定代表人:杨善君
2023年10月17日,我局陪同省“利剑”生态交叉执法组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污水处理站淤泥(危险废物代码:772-006-49)转移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依法可以对你院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你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交由永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收集,未造成危险废物流失,也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永州市危险废物处置去向有关问题复函》(湘环办〔2023〕17号)文件也规定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泥参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可以交由永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收集。从2023年5月起你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泥均有转运联单。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江)告字〔2023〕3号]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处置虽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去向明确,已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医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