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顺意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0908961299
地址:白芒营镇上马石村
法定代表人:陈铭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利剑”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移交问题的交办函》指出江华瑶族自治县顺意页岩砖厂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原料仓库未密闭也未建设相应围挡,你砖厂存在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22号]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逾期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取值 |
裁量起点 |
Y |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12个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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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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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5% |
√ |
||
3次 |
11% |
|
||
4次以上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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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0.1+0.05×0.9)×100000=1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