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946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3-11-24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顺意页岩砖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20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江华瑶族自治县顺意页岩砖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20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3-11-24 08:3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字体【      】

永环罚(江)字2023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顺意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0908961299

地址:白芒营镇上马石村

法定代表人:陈铭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利剑”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移交问题的交办函》指出江华瑶族自治县顺意页岩砖厂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原料仓库未密闭也未建设相应围挡,你砖厂存在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22号]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逾期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2

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取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0.1+0.05×0.9)×100000=14500(元)

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