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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947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3-11-24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鑫加油站(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21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鑫加油站(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21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3-11-24 08:3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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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鑫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397396110W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新铺村207国道旁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素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鑫加油站2号加油枪集气罩破损,2、3号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设有独立电源开关,且开关处于断电状态,油气回收装置未运行。你加油站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11月16日,你加油站提出陈述申辩,陈述了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经审查,我局对你加油站提出的“油气回收装置处于断电状态未运行时间短,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小”理由依法予以部分采纳,其他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我局依法可以对你加油站处以2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加油站积极主动整改,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2

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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