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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825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5-29
名称: 永州市星望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11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永州市星望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11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3-05-29 10:1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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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州市星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975955281

地址:沱江镇栋青村张家凼

法定代表人:彭式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加油站使用单层罐且露天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我局可以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及时拆除单层油罐,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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