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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820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5-29
名称: 杨后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10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杨后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3〕10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3-05-29 09:4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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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后盾: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9********7012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4日,我局在界牌乡杜家田扶贫养殖基地检查时,发现你在清理1#养殖栏舍集粪池时,将集粪池底渣分别堆积在场内土坑和沱江镇罗坪村土地上,未进行有效防护。你存在未及时利用处置畜禽粪污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0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 通用裁量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元(12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9

   公示版本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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