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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812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3-05-24
名称: 湖南东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3〕2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湖南东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3〕2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3-05-24 08:5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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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32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东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84936493J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韩晓华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存在未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查,你公司2023年3月底前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开展了自行监测,并于2023年3月27日将检测结果报告了我局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3年1月4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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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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