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英添: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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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承包的江华瑶族自治县秋满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天乐猪场、四季猪场的五栋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集粪池抽取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到周边果园、土地进行浇灌。你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1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处罚裁量依据的会议纪要》(2021年7月2日)中处罚裁量依据“(二)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