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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438 分类:  
发文机关: 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12-01
名称: 江水罚字〔2023〕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水罚字〔2023〕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12-01 17:09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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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水罚字〔2023〕第07

当事人:李**,男,身份证号***,1975年7月**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手机号码***。

    一、案件来源

2023年7月13日群众发现有人在沱江镇阳华田村江渡大桥下游约200米处(原马场沙洲)河段河道管理范围采砂,将情况举报反映到我局。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发现李**雇请蒋继江用挖掘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属于无证采砂行为,且在采砂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我局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

二、立案情况

2023713-2023821日,我局对**采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场调查。当事人属于无证非法采砂石行为。

三、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于2023年7月13日使用挖掘机在沱江镇阳华田村江渡大桥下游约200米处(原马场沙洲)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并外运10车40方砂至位于大林江村唐家岭当事人的牛养殖场用于铺场地使用,用牛养殖场运来的黄泥对采沙坑进行回填。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四、证据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照片1份。

3.指认现场照片1份。

    五、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须经河道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凡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洲滩的,必须符合防洪和洲滩利用规划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处罚告知及听证情况

20238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服从处罚,无异议,未提出听证要求。

七、自由裁量说明

    《永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永水办〔2020〕23号)第13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3年8月24日,江华县水利局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讨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认为:当事人沱江镇阳华田村江渡大桥下游约200米处(原马场沙洲)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作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600元的处罚决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

合并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县支行,帐号:800280297711017),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3825日   

  

处罚机关地址:     沱江镇豸山路82号                            

联系人:县水政监察大队 邮编:    425500      电话:23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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