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6〕5号
当事人: 唐*林
住所(住址):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茅坪村19组
身份证件号码: 431129**********12
当事人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13日凌晨2时16分,当事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西佛桥河段电鱼并取得1.57kg渔获物,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进行了立案。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了询问笔录并配合处理。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图片。
4、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 2026 年5月2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应该给予处罚。但渔获物只有1.57kg,且主动上交了电鱼工具,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工具;
2、没收渔获物1.57kg;
3、罚款2100元。
罚没款共计:贰仟壹佰元整(小写:2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4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